企業(yè)申請出口退稅的金額一般來說較為可觀,動輒上百萬、上千萬元。成功申請退稅,可以有效的盤活企業(yè)現金流、提高利潤率,但如果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騙稅,不僅會面臨補稅、罰款,還有可能會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出口退稅權,甚至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企業(yè)以及企業(yè)負責人來說影響巨大。本文和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一個與申請出口退稅相關的行政爭議。
【案件背景】
A公司為從事向俄羅斯出口裘皮衣等貨物的外貿企業(yè),并向內蒙古自治區(qū)蘇尼特右旗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蘇右旗國稅局”)申報出口退稅。20*5年初,A公司將取得的13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報出口退稅1,639,755.57元,以上發(fā)票經蘇右旗國稅局認證相符。20*5年12月,A公司又取得了108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通過認證,可申報出口退稅1,261,927.78元。
20*7年3月,盟國稅局稽查局認為A公司于20*5年初取得的13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無真實交易,因此對A公司做出了稅務處理決定,對其申報的1,639,755.57元出口退稅不予辦理。A公司不服,向錫林郭勒盟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盟國稅局”)申請復議,盟國稅局以原告未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20*7年8月,盟國稅局稽查局對A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以A公司取得的241份發(fā)票系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A公司處以出口退稅款一倍的罰款,即2,813,239.15元,并停止其兩年的出口退稅權。
A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最終法院作出了行政判決,認為盟國稅局稽查局在稅務檢查中發(fā)現A公司涉嫌騙取出口退稅且已觸犯刑法,將案件移送錫林郭勒盟公安局、并立案偵查后,盟國稅局稽查局又對同一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程序違法,因此撤銷了上述處罰決定。隨后,內蒙古自治區(qū)蘇尼特右旗人民檢察院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緊接著,A公司向盟國稅局提出申請,認為處罰決定已經被法院判決撤銷,檢察機關也對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因此原處罰決定(即停止兩年出口退稅權)不應再產生約束力。A公司尚有五批出口貨物未予辦理出口退稅,合計金額2,901,683.35元,請求盟國稅局依法予以辦理出口退稅及至辦理完退稅期間的全部利息。盟國稅局在A公司起訴之前未對此作出處理決定。A公司認為盟國稅局行政不作為,因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盟國稅局給予辦理出口退稅2,901,683.35元,并支付直至該案執(zhí)行完畢的全部利息,以及承擔該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在A公司提起訴訟后,盟國稅局作出了關于A公司提出的有關出口退稅申請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內容簡要如下:(1)20*5年初取得的135份發(fā)票及申報的出口退稅款,根據盟國稅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已經決定不予辦理出口退稅;(2)除A公司已辦結的(2183239.15元)退稅申請以及上述該筆(135份、1639755.57元)出口退稅申請外,盟國稅局、蘇右旗國稅局未接到其他任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辦理出口退稅的相關單證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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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關注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盟國稅局是否應當履行為A公司辦理出口退稅的法定職責。而該出口退稅的法定職責又分為兩部分:(1)是否應當履行“辦理1,639,755.57元出口貨物退稅”的職責問題;以及(2)是否應當履行“辦理1,261,927.78元出口貨物退稅”的職責問題。
1.? 關于履行辦理1,639,755.57元出口貨物退稅的職責問題
根據相關證據,在A公司提起訴訟后,盟國稅局已經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做出《答復》,稱“盟國稅局稽查局作出的錫國稅稽處字**號行政處理決定已經決定不予為你公司辦理出口退稅”,應當視為盟國稅局已經對這一筆出口退稅的申請做出了答復。
2. 關于履行辦理1,261,927.78元出口貨物退稅的職責問題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模式的通知》(內國稅出函[2005]32號)第二條規(guī)定:“旗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負責受理所轄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對申報的紙質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并負責預審工作;旗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將出口商電子申報數據提交審核環(huán)節(jié)后,將有關紙質憑證資料上報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復核。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確認,審批出口退稅。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批文件由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下達給旗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旗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以文件形式將審批結果通知出口商……”。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該通知執(zhí)行之日起,蘇右旗國稅局負責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和預審,盟國稅局負責出口貨物退稅的審核確認和審批。在本案中,對于可以申報出口退稅的1,261,927.78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雖然已經過蘇右旗國稅局認證相符,但是A公司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蘇右旗國稅局受理過其用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提出的出口退稅申請、并將有關出口退稅申報材料上報盟國稅局。由于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的程序還未到達盟國稅局,盟國稅局尚不具備也無法履行確認和審批其出口貨物退稅職責的條件。
因此,一審、二審均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院再審關注焦點】
A公司不服一、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審理:
1.關于《答復》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兩筆退稅申請進行認定之前,首先對盟國稅局的《答復》進行了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于7月24日向錫盟國稅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而《答復》做出的時間為同年10月29日,超出了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且未提出正當理由,因而不應當將《答復》作為在證據予以認定。
2.關于第一筆1,639,755.57元出口退稅的認定
20*7年3月盟國稅局稽查局已經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決定對135份總金額為1,639,755.57元的退稅申請不予辦理。A公司雖然就該決定對盟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但盟國稅局經審查后決定不予受理,而此后A公司并未再尋求其他法定救濟,故該處理決定仍然處于有效狀態(tài),也即盟國稅局已經對該筆出口退稅申請作出了處理決定,也履行了相應的稅務行政管理法定職責。
3.關于第二筆1,261,927.78元出口退稅的認定
辦理出口退稅并非國稅機關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A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向有管轄權的國稅機關提出過合法有效的出口退稅申請。并且根據前文提到的內國稅出函[2005]32號文件,A公司如需申報出口退稅,需向蘇右旗國稅局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請,但A公司對此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最終,A公司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寫在最后】
回頭看這個案件,不免感到有些遺憾,近3000萬的稅款,對任何一家企業(yè)都是一個不小的數目。但從中也可以發(fā)現,在平時處理出口退稅行政爭議時需要關注的問題:
首先,細摳程序法,往往能為案件找到突破口。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本文案例中相關部門逾期提供證據而無正當理由,不應當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其次,一般情況下,稅局在稅務檢查過程中,認為被檢查單位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應當遵循一事不再罰原則,不能就同一違法行為再次做出行政處罰?!吨泄仓醒朕k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11]8號)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再次,提請訴訟請求時,應當充分了解行政事務或爭議的處理流程、相關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以及收集整理相關證據。例如在本案中,A公司的訴訟請求在一審、二審中的均被駁回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出口退稅的申請、審批程序并未到達被告(即盟國稅局)處。再審時,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A公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觀點,但認為其在行政復議后即停止尋求其他救濟,使相關處理決定處于有效狀態(tài),并且無法提供證明自身提出過合法有效的出口退稅申請,因此最終還是駁回了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