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yè)務、撤銷海關注冊登記、禁止從事報關活動、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海關應當組織聽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nèi)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diào)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zhì)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